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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继续开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的通知
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继续开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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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继续开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的通知

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:

根据教育部办公厅《关于同意上海市进行普通高校专升本、插班生工作试点的批复》(教学厅〔2000〕4号),经研究决定,同意复旦大学、上海交通大学、同济大学、华东师范大学、华东理工大学、东华大学、上海理工大学、上海海事大学、华东政法大学、上海海洋大学、上海大学、上海政法学院、上海师范大学、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14所普通高校2023年在部分专业中继续开展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。为做好本市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,各试点高校应精心做好各项准备,其他普通本科高校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。现将招收插班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招收对象为2022—2023年度本市普通本科高校本科在校在籍一年级优秀学生。学生一年级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均须及格(不含补考及格)且达到报考试点高校规定的成绩要求,并符合本市普通高校招收插班生的其他条件,经学籍所在普通高校同意后可以报考。每位学生只能报考1所试点高校,学生学籍所在高校教务部门只能为每位学生出具1份相关证明。

二、各试点高校插班生报名时间原则上定于2023年5月12-16日(具体时间以各校公布的招生简章为准),笔试定于5月27日(星期六)上午9:00统一开考。各试点高校招收插班生试点工作的报名条件、办法、专业、招生计划、考核办法、录取方法等详见各试点高校招生简章。各试点高校招生简章经市教委备案后,统一向社会公布。试点高校要统筹做好考试防疫工作,及时完善应急预案,应对突发情况。在招生录取过程中,各试点高校须严格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数进行招生。

三、各试点高校在全面考查学生情况后,根据自主确定的条件择优录取插班新生,拟录取的插班新生经公示无异议后,方可正式录取。被录取的插班新生名单,由录取高校于2023年9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教委。插班新生按录取高校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。

四、各试点高校应加强对插班生考试招生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工作,各选拔环节全程接受监察部门监督,所有测试均应安排在标准化考场内进行。各试点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插班生试点工作或将审核、考试、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(系、部等部门)独立负责。各试点高校、内设学院(系、部等)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、应试培训。对插班生报名、考试、录取等招生各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,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》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,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,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。各试点高校健全和完善招生监察制度,涵盖命题、考务、复试、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监管措施须严格标准,规范操作,强化监督,化解风险,确保公平。

五、各试点高校要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,及时公布插班生考试成绩、合格线及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,接受社会监督。

六、插班生学费收费标准按照招收插班生试点学校2022年度相同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。

七、市教委将根据各试点高校插班生招收情况,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。



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

2023年4月28日

原文链接:http://edu.sh.gov.cn/xxgk2_zdgz_rxgkyzs_06/20230504/817d9f89465043c08db93017b332546b.html